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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展期內的商標註銷後還可以提出商標註冊的請求嗎?

商標2.07W

一、寬展期內的商標註銷後還可以提出商標註冊的請求嗎?

寬展期內的商標註銷後還可以提出商標註冊的請求嗎?

寬展期內的商標註銷後還可以提出商標註冊的請求,已經註銷就肯定過了寬展期,若在寬展期內就還沒註銷。註銷註冊商標有以下三種不同程序:

(一)商標註冊人申請註銷其註冊商標的,應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向商標局提出申請,註銷註冊商標可以是整體註銷,也可以註銷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務項目。

註銷申請經商標局核准後,該註冊商標專用權或該註冊商標專用權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注銷申請之日起終止。

(二)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註冊人已死亡或終止一年以上的且未辦理商標移轉手續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將該商標註銷。向商標局申請註銷該商標的,應當提交該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的證據。

經商標局核准註銷的註冊商標,其專用權自該商標註冊人死亡或終止之日起終止。

(三)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在法律規定的寬展期內仍未提出續展申請的,該商標予以註銷。

這是商標局鑑於註冊商標已經失效的事實做出的註銷行為,不需要任何人的申請,該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效力自有效期滿次日起終止。

二、註冊商標寬展期限是多久?

新《商標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新《商標法》第五十條第規定:“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註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准。”

在商標註冊十年之後的半年,是商標的寬展期,在此期間商標依舊有效,並且在此期間,之前的商標使用者不能提出商標註銷的請求。此時若是不想再使用商標,也只能是等寬展期度過,然後該商標自然被迫註銷,此後該商標不得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