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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承諾性賠償是怎樣的?

商標2.42W

一、商標侵權承諾性賠償是怎樣的?

商標侵權承諾性賠償是怎樣的?

商標侵權承諾性賠償是雙方當事人可以關於商標侵權這個問題作出一定的約定,也就是對方可以承諾賠償多少具體金額。懲罰性賠償知識產權的規定包括如果存在着重複侵權或者是其他類型的侵權行為的話,那麼應當適用於懲罰性的賠償。

重複侵權。對於重複侵權應當屬於“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適用懲罰性賠償,一般爭議較少,但問題在於如何定義重複侵權。重複侵權應包括狹義和廣義兩種定義。狹義的重複侵權僅指針對同一權利的再次侵權行為。廣義的重複侵權則不限於同一權利及同一權利人,而是指對同一類權利的重複侵權行為。

二、其他法條規定。

在確定侵犯商標權是否適用懲罰性賠償時,不應限於狹義的重複侵權,廣義的重複侵權同樣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即侵權主體此前存在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商標侵權劣跡,無論再次侵犯的是否為同一枚商標,是否為同一商標權人的商標,只要是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或者關聯商品上,同一侵權主體再次侵犯商標權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均屬於重複侵權。原因在於,商標的顯著識別特性使得商標權的檢索比其他知識產權容易,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有過侵權行為的主體應當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此前的侵權行為理應使得侵權方對此類商品的市場狀況有進一步的瞭解,有鑑於此前侵權的教訓,善意的市場主體理應主動進行檢索以避免再次侵犯他人商標權。

因此,在相同類似商品的再次侵權,無論是否針對相同商標或相同權利人,在無充分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被視為“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進而面對較之以往更加嚴厲的懲罰性賠償。換言之,對重複侵犯商標權的行為適用懲罰性賠償,意在強化市場主體的商標專用權意識,同時嚴懲以侵犯商標專用權為業的情形。

侵權者曾與商標權人簽訂過或涉及被侵權商標的許可合同、代理合同或產品銷售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內,以及合同終止或解除後,從事針對該商標侵權行為,應當屬於“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許可使用方、代理商或經銷商,對被侵權商標十分熟悉,如果其從事侵犯該商標的行為,可以推定不存在過失的可能。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其主觀心態應當認定為基於此前在經營中對商標的使用和了解,謀取該商標所藴含的商業利益,即存在謀取不正當利益的“邪惡動機”,較之普通故意主觀惡性更強,應認定為“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

在當代社會,現在商標的權利如果受到侵害的話,那麼對於整個公司來説,都無疑是一筆非常巨大的損失。而現在商標侵權行為它是適用於我們國家的彌補損害的賠償,除此之外的話,還有特殊的情況是可以進行一定的懲罰性的賠償,這取決於具體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