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商標罪判緩刑是否可行
一、假冒商標罪判緩刑是否可行
1、即使是經營數額是30萬,就已經達到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法定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而緩刑只能適用於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沒有其它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緩刑的可能性不大;《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二、假冒註冊商標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1)該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情節達到犯罪標準的即構成本罪。
2)該罪侵犯的客體為他人合法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以及國家商標管理秩序;
3)該罪主觀方面為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4)該罪的客觀方面為行為人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標行為,且情節嚴重。
三、不適用情況
侵犯知識產權犯罪4種情形一般不適用緩刑
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出台的新的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司法解釋,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適用緩刑情形予以規範,以列舉的方式進一步明確:四種情形一般不適用緩刑。
根據這一司法解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符合刑法規定的緩刑條件的,依法適用緩刑。但是,司法解釋同時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因侵犯知識產權被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再次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不具有悔罪表現的;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
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刑法修正案八修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4條規定:“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假冒商標是指未經商標使用者允許犯罪行為,如果犯罪的情節比較輕,沒有再可以犯罪的危險的情況下,假冒註冊商標罪是可以判緩刑的。要知道商標不僅僅是一個企業的標子,同時也是一個企業的方向,因此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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