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爭議時間要多久不再生效?
一、商標爭議時間要多久不再生效?
商標爭議時間一般是超過五年之後不再生效,我國相關的法律明確規定了對已經註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准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這裏規定的“對已經註冊的商標有爭議”,是指商標註冊人對別人在他以後註冊的商標,和他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註冊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而發生的爭議。所以商標爭議的實質是爭議人認為在後註冊的商標,與其在先註冊的商標權益發生衝突,即與其在同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或者已經在市場上引起消費者的誤認,因而提出限制該商標使用商品範圍或者撤銷商標註冊。
二、申請商標爭議需要準備的材料有哪些?
爭議申請需要提交的材料:
1、註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首頁);
2、註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正文樣式);
3、當事人應提交主體資格證明(營業執照複印件加蓋公章;身份證複印件)
4、商標評審代理委託書
5、交納評審費750元,代理費3000元(不同的代理機構費用不盡一樣)
6、證據材料
(1)商標使用的時間;
(2)商標使用的地域範圍;
(3)使用商標的經營業績情況;
(4)商標的推廣及廣告費用;
(5)其他
三、申請商標爭議需要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申請商標爭議必須具有以下三個條件:
1、申請爭議的人必須是商標註冊人,而且商標核准註冊的日期先於被爭議人商標核准註冊的日期。
2、爭議的兩個註冊商標核定的商品必須是同種商品或類似商品。
3、爭議的兩個註冊商標核准的圖形、文字或其組合必須是相同或者是近似的。
註冊日期在後的商標註冊人不能向註冊日期在先的商標申請裁定。這是因此商標權是由註冊產生的。因此以註冊先後的原則來確定申請裁定權利,這與《商標法》的“申請在先原則”是一致的。
商標爭議在日常經營中經常會出現,商標委員會將會就糾紛進行相應的受理和處理,商標委員會受理糾紛爭議案件是有一定的限制的,必須要在五年之內提起爭議的訴訟,否則將不會給予受理,自動視為放棄起訴爭議的權利。如果當事人有特殊情況的,可以申請適當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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