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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型號被搶注為商標怎麼辦?

商標3.02W

一、產品型號被搶注為商標怎麼辦?

產品型號被搶注為商標怎麼辦?

1、首先你要搞明白,商品名稱和商品標記(商標)是有區別的。《商標法》第十一條1款明確規定,僅有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或型號的標誌不能做為商標註冊。因此,如果他人將其註冊為商標,該商標如果還在公告期內,建議對其提起異議申請;如果除了您有在先使用證明之外,還能證明雙方有合同業務往來或其他接觸的可能,也可以以對方違反商標法第十五條為由,在公告期內提起異議申請。如果對方商標已獲得核准註冊,則可以對其提起無效宣告請求。

2、如果您的商標在對方申請商標註冊之前,已有一定的影響力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對方屬於搶注,那麼在該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可以向商評委對其提起無效宣告請求。當然,如果您能夠證明你的商標是未註冊馳名商標而被對方搶注的,則不受五年時間限制。

3、假設證明自己的商標的影響力及知名度,證明對方搶注都有難度,申請異議和無效難以成功。那麼,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1款及第3款的相關規定,您確實在其申請註冊前已在使用該商標的,對方做為商標權的權利人,並無權禁止你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您 附加適當區別標識。

二、商標選擇的原則

第一是適應性原則。所謂適應性,首先是指商標設計要符合產品行銷國的法規和風俗。各國的商標法對什麼樣的商標能夠註冊,都有明確的規定,如果你選擇的商標設計,違反了有關法規,就不能在該國註冊,當然也得不到該國法律的保護。如果你選擇的商標設計與產品行銷國的習俗相左,也會使你的產品滯銷。如菊花形的商標,不宜在意大利使用,因為意大利人習慣將菊花獻給死者。荷花牌商標在日本也不相宜,日本人亦將荷花視為獻給死者的花。所謂知識性,還指商標形式要適應產品行銷地消費者的文化水平。如果你的產品消費者,不少是文盲,那你就不宜選擇文字商標,而應選圖形商標。如果你的產品是高技術產品,產品消費者文化層次極高,當然宜用文字商標。如果你的產品消費者分佈面很廣,既有高文化者,又有低文化者,還有文盲,那就應當選用適應面廣的組合商標。

第二是可呼性原則。所謂可呼性,就是商標可以用語言來稱呼的性質。目前我們常見的文字、圖形、組合商標中,最具有可呼性的是文字商標。因為文字是語言的符號,凡用文字構成的商標都能被人用語言稱呼,具有可呼性。有可呼性才便於消費者問購,這對促進產品銷售十分有利。例如,一位消費者想買SONY(索尼)牌電視機,走進商店,便可以問售貨員:“請問,這裏有SONY電視機嗎?”售貨員一下就能明白,他要的是什麼牌子的電視機。如果電視機的商標是一種圖案,我們就難以稱呼了。圖形商標可呼性不如文字商標,可呼性不強就不便問購,也不便於宣傳,必然影響銷量。當然,這裏不是絕對否定圖形商標,因為不少圖形商標同樣具有可呼性。如:日本三菱公司的“三菱”商標,對這個圖形我們可以一下叫出:“三菱”。還有許多圖形,也可以很快稱呼它。一隻公雞圖形,可叫:“雄雞牌”,一隻白兔圖形,可叫“玉兔牌”。一條鱷魚圖形,叫“鱷魚牌”。一頂皇冠圖形,叫“皇冠牌”。由此可見,圖形商標仍然有可呼與不可呼的問題。圖形商標並非絕不能用,若設計得好,則它比文字商標有更廣的:適應性。英文文字商標,對不懂英文文字的中國人也不起作用。但畫條鱷魚、畫只雄雞,中國人、外國人都認得,都可用不同語言去稱呼,可呼性都很強。所以關鍵不在於用什麼形式的商標,而在於商標是否具備可呼性。為了使商標具有更廣泛的可呼性,許多企業採用文字與圖形相結合的組合商標。懂文字的消費者,按文字稱呼;不懂文字者,可按圖形稱呼。這樣.商標的可呼性、適應性會更廣泛一些。但是,組合商標由於文字、圖形一齊使用,勢必造成商標圖案的繁雜、累贅,降低商標的醒目性。寸有所長,尺有所短,採用什麼樣的商標,還得看情況而定。

在註冊商標時,會存在很多問題,比如商標提前被人註冊了,由如產品型號被搶注為商標,遇到這種情況時,都有解決的途徑,那麼這就需要當事人證明人家的商標就是自己的產品型號,那麼這是就可以依照相關的法律去尋求法律幫助維護自己的利益。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