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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和署名權的區別

一般情況下,作品上會署明作者,而且這個作者一般都是著作權人,但是著作權和署名權是有區別的,
1.署名權與著作權在主體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從範圍上來看,著作權包含了署名權。這是因為作者並不等同於著作權主體。著作權包含有多種權利,其主體情況複雜,作者僅是著作權基本主體之一。除了作者之外,著作權主體還包括繼承人、國際組織等。署名權可以獨立於著作權其他權利而成為作者單獨享有,故署名權主體並不等同於著作權主體。
2.客體不同,署名權的客體,主要有“作品説”與“人格利益説”兩種。一般來説,人格權所要維護的是某種人格利益,署名權雖然屬於民法上的人格權而不屬於身份權,其理所當然應以某種利益為客體。這種客體是什麼呢?應是“作者與作品的聯繫”,具體地講就是作者對自我身份的公開進行控制。著作權法保護的只是作品,而不是作品的載體,因為作品載體可以有許多種,而作品本身只能是一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權和署名權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