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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祕密的範圍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之規定,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由此可知,商業祕密需要同時具備祕密性、價值性、實用性、保密性。

商業祕密的範圍

1、所謂祕密性,即“不為公眾所知悉”,是指有關信息不為其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實踐中,對祕密性的考察通常基於兩個因素:第一,商業祕密開發者投入的人力和物力;第二,他人正當獲取相同商業祕密的難易程度。

2、價值性和實用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不正當競爭司法解釋》)第十條之規定,所謂價值性和實用性,即“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是指有關信息具有現實的或者潛在的商業價值,能為權利人帶來競爭優勢。

3、所謂保密性,即“保密措施”,是指權利人為防止信息泄漏所採取的與其商業價值等具體情況相適應的合理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