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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徵地拆遷政府信息公開不予公開的理由範圍是什麼?

一、遇到徵地拆遷政府信息公開不予公開的理由範圍是什麼?

遇到徵地拆遷政府信息公開不予公開的理由範圍是什麼?

政府信息公開不予公開的理由主要包括三款規定:

1、公開後可能對國防、外交、國家安全、領土完整、民族團結等國家利益產生不利影響的信息;

2、公開後可能影響重大經濟金融政策的有效實施、信息安全或者造成經濟金融市場異常波動的信息;

3、經地方同級人民政府確認,公開後可能在一定範圍內危害公共安全、宗教、僑胞等事項公開後可能造成不利影響的信息

二、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並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五)本行政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發佈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佈協調機制。行政機關發佈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佈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行政機關發佈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未經批准不得發佈。

第八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對於有危害的信息,在經過確認之後政府都不會進行公開,我們要配合國家的政策,遵紀守法,身為中國公民,我們有權利維護自己的權益,也有義務維護國家的權益,天下興亡匹夫有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