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確權的依據是什麼,是否和當時的户口有關呢
一、土地確權的依據是什麼?
確權的依據是以第二輪土地延包合同為依據,如沒有二輪合同,要以第二輪延包時的地畝台帳或當時的分地情況,召開村民代表會討論通過的確權方案進行確權,不能重新調整土地。
二、土地確權是否和當時的户口有關呢?
每宗地的土地權需要經過土地登記申請、地籍調查、核屬審核、登記造冊、頒發土地證書等土地登記程序,才能得到最後的確認和確定。確權的狹義含義是指在土地登記過程中的權屬審核階段對土地權屬的來源、權屬性質的確認。所以説土地確權和當時的户口是沒有關係的。
三、土地確權遇到有爭議的地又該如何處理呢?
1.土地爭議糾紛分兩種:
(1)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糾紛。
(2)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
2.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糾紛由國土地部門調查提出意見,由人民政府作出決定,如村民小組之間,村與村之間,鄉鎮與鄉鎮之間的所有權使用權的糾紛屬國土部門調查處理的範圍。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可以由村民小組、村委會、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農業部門調解解決,可以向縣級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四、老人過時候土地由誰繼承?
1.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不能繼承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用益物權,只是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對土地沒有所有權。而遺產是公民死亡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顯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屬於個人財產。
2.我國法律規定只有林地或者土地承包經營權是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人死亡時,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一般耕地的承包經營權是不能繼承的。承包人死亡後發包單位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收回。
3.根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4.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其中對於該條款的釋義中規定,對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許繼承,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並嚴格用於解決人地矛盾。
5.《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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