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宣傳資料中的規定有哪些?
(一)、一户農村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這也就是人們常説的“一户一宅”制。法律這樣規定,一方面是使農村村民有地建房,另一方面則是在我國人多地少的國情下,要儘量減少建房用地,切實保護好現有耕地。
(二)、城市居民不得購買農村宅基地及其住宅。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非農業建設……”國務院辦公廳在1999年《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第2條第二款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準為違法建造和購買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農村村民的宅基地及其住宅不僅不能出讓、轉讓、出賣給城市居民,而且農村村民本身還不能用作抵押貸款。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二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再則,前面提到的,我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的,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而宅基地是不能抵押的。因此,如果允許農村住房可以設定抵押貸款,那麼,一旦債務到期,抵押權人因未受清償而要求實現抵押權時,用作抵押的農村住宅就必須用以抵債,這樣一來,負債的農村村民就將失去住宅而無棲身之處。
因此宅基地宣傳資料中的介紹了宅基地的申請條件,買賣規定,如只能在集體內買賣、並且要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村民,並且村民出賣、出租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還有宅基地抵押的法律規定,如民法典中規定宅基地是不能抵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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