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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烏農村宅基地賠償

宅基地1.18W
義烏農村宅基地賠償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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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賠償

《土地法》對農村宅基地補償作了説明,農民對宅基地僅擁有使用權,所有權歸集體。所以,關於宅基地(也就是除房子之外的土地)的賠償是歸集體所有,農民個人是拿不到這個一分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