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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多宅宅基地確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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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多宅宅基地確權登記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一户多宅”,宅基地超出的面積有補償嗎

根據土地獲得的時間不同,規定也有所不同,如何處置也有所不同;
1982年前屬於無規可依,1982年到1987年雖然有規定但是無法可依,因此對於超出的面積,是給予確權登記的,不過在1987年《土地管理法》出台後,只能夠按照規定面積予以確權登記。因此多出的部分退還給村集體。也就是説,若該空地面積和院落不屬於宅基地面積範圍的,屬於集體所有,個人是無法獲得拆遷補償的。

相關規定:

1982年前,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面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未擴大佔地面積的,可以按照現有實際面積確權登記;

1982年~1987年,農村村民建房超佔面積,首先要按照國家和當地的規定處理後(一般就是繳納相關費用),方能按照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

1987年後,農村村民建房超佔的宅基地面積,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註明,今後分户建房或面臨拆遷、改建等,將能夠按照規定處理,但實際確權的面積只能是當地規定的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