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户口都有宅基地使用權嗎
隨着時代的進步,越來越多的農村人口開始向城市遷移,但依然有部分農民出於宅基地使用權的原因選擇繼續保存農村户口。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人口基本的財產權利之一,那麼農村户口都有宅基地使用權嗎?那些情況下即便是農村户口也無法使用該權利呢?本站這就為您解答您的疑惑。
一、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定義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我國特有的一項獨立的用益物權,是農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並對宅基地進行佔有、使用和有限制處分的權利。它具有嚴格的身份性、無償使用性、永久使用性、從屬性及範圍的嚴格限制性等特點。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消滅形式有絕對消滅與相對消滅。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享有權利並負擔義務。
二、申請條件
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來人口落户,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3、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摺疊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1、年齡未滿十八週歲的;2、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户需要的;3、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由於各省的規定還有些出入,具體還要到當地的土地部門進行諮詢才能確定,總的程序和步驟就是上面所述。
三 、轉讓問題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能否隨意轉讓買賣?《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着物而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根據這一規定,農村居民買賣、轉讓或者集成房屋後,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農村村民轉讓買賣的只有房屋,而不是宅基地,購買者需要使用房屋的支撐土地即宅基地的,需經宅基地所有權集體同意,報經有關人民政府批准,並對宅基地使用權按當地國家建設徵用標準給與補償後才能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的,只變更土地使用權而不變更所有權。故辦理變更登記時,土地所有權仍屬原集體所有,不能變更為國有或其他集體所有,變更登記的只是使用用權,有的地方在辦理類似的變更登記時,認為只要集體同意,並對集體給與一定補償後就將土地所有權由原集體所有變更為國家所有的做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因為要將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家所有,是有嚴格的法律程序的,必須按照國家建設徵用集體土地的報批程序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且徵地權只在縣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於宅基地所有者的集體,應嚴格管好本集體所有的宅基地,不能讓村民以轉讓房屋的名義隨意轉讓宅基地,土地登記機關也不能對未經集體同意、未對集體土地使用權進行補償,擅自購買民房,並向購買宅基地的行為進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使違法行為合法化。五、繼承問題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集體所有。“根據法律規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或集體;國家及集體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確定由個人使用的,即公民對宅基地有依法使用的權利。遺產必須是公民合法擁有的財產,所以,公民是不能將宅基地作為遺產繼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權。宅基地為居民、村民各户使用,包括屋基地和院落地,長期不變。宅基地的所有權和公民私房的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國家或集體,私房的所有權屬於私房產權人。宅基地的使用權不屬於遺產,不能被繼承,但公民繼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就隨看房屋而轉移給新的所有人。這也只是具體執行國家的行政法規,而不是繼承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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