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權割合法嗎?
在農村,針對宅基地使用權分割的問題時常發生各種糾紛,大家都想要知道宅基地使用權分割合法嗎?法律上對此的規定是什麼,實際情況又是怎樣處理的呢?今天本站的小編對此問題分成了如下三種情形進行討論,希望大家能得到一些幫助。
一、關於 夫妻離婚時,宅基地使用權能否分割?有以下兩種意見:
宅基地的特殊性質決定了宅基地使用權也是一種特殊的用益物權,在夫妻離婚時宅基地使用權能否分割是一個值得商榷的話題。
(一)宅基地使用權不能分割。 理由是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集體性質的土地使用權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市場交易,且無法評估作價補償,因此不能分割。
(二)宅基地使用權可以分割。
本人認為第二種意見較妥:
(一)法律規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因此,宅基地使用權是按成員户為單位在農村集體組織內分配的,從宅基地使用權的內部關係來看,屬於家庭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以共同關係的存在為前提,因共同關係的產生而產生,因共同關係的消滅而消滅。在共同關係存續期間,各共有人之間不產生份額問題,對共有財產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不得請求分割共有物。但是,雙方在離婚後,其結合所產生的家庭關係已不復存在,因此宅基地使用權共同共有的存續基礎也不存在了。
(二)不會影響權利的性質。宅基地使用權在原有共同使用主體之間分割並不等同於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流轉等。在分割宅基地使用權後,宅基地使用權的使用主體並未變更,張某與李某仍是該塊宅基地的使用權主體,雙方只是對宅基地使用權的使用方式和使用範圍等進行了具體化和特定化,並不會影響宅基地使用權的性質。
(三)宅基地使用權分割在實踐中是可行的。雖然宅基地使用權的性質決定了其不能評估作價等,但是雙方在離婚時可依意思自治選擇劃分各自使用面積、協商折價補償等方式進行分割。
二、 分家協議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分割是否有效:
1、法律規定。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村民以家庭即一户為單位,經向人民政府申請,審核,批准後,合法取得擁有了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雖然集體土地使用證上註明的是這個家庭一個人的名字,但是並不是該個人的獨自使用權,而是對該家庭以户為單位的使用權。農村村民一家在此宅基上以其積累的家庭共有財產建造的房屋,屬於家庭共有財產。其家庭成員對此房屋是一種共同共有的關係。當家庭財產需要分割或繼承時,家庭成員擁有平等分割和繼承家庭共有財產的權利。
2、分家析產是財產共有人通過協議的方式,將家庭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後分屬各共有人所有。分家析產法律關係產生的法律基礎通常是依據各共有人對家庭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的自由意思一致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
3、對家族合法擁有的宅基使用權以及宅基上的房屋進行分割,是家庭內部成員自由處分合法私權的結果,劃分的結果如果不改變家族以户為單位的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原宅基地使用權登記依然是合法有效的。因為目前我國尚未建立一個有效的宅基地變更制度,因此不論各家庭成員現在是否為農村集體成員,只要不改變家族以户為單位的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原有的大家族宅基使用登記依然是合法有效的。各家庭組成員在合法有效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範圍內依據家族財產分割協議獲得的私權利益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4、個別家庭成員在該分家協議不存在違法、欺詐、脅迫和其他重大原因導致該協議無效或可撤銷的情況下,片面的主張分家協議無效,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不能當遺產分割:
除當事人作過相關協議外,法律上也明確規定,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不能獨立成為公民遺產進行分割。
在當前農村,有關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能不能作為公民遺產分割的問題,存在爭議。比如,有的子女在城市工作,其父母在農村去世後留下房子,該房子一旦倒塌後,子女能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權重新建造房子?
隨着子女户口的遷出,其宅基地使用權資格也隨之消滅,而其父母的土地使用權也因其死亡而消滅,因此無論是子女還是其父母,都不再是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宅基地使用權應作為一種特殊物權,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現在農村存在這種現象很普遍,如果父母都已去世,但房子還存在,子女繼承了該房子後,一旦遇到動遷,就可對動遷補償費進行分割,而許多矛盾就是發生在如何分割補償費上。但是,如果父母留下的舊房子一旦倒塌或子女自行拆除,子女再想翻建的話,國家法律是不允許的。
從以上三種情形的處理方式或者意見來看,有關宅基地使用權分割是否合法的問題還是不太一致的,但是肯定的一點是,子女為城市的,想要對已過世的父母遺留的農村宅基地進行宅基地使用權的分割顯然是不行的,而其他情況建議您可以向專業律師諮詢,您也可以在本站的網站上諮詢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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