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能強制執行嗎
如果人民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了,那麼敗訴方應該及時的履行已經生效的判決文書。為了保證勝訴方的合法權益,如果敗訴方拒絕履行的話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包括動產和不動產,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並不屬於個人,但是也算是不動產的一部分。下面就為大家解答農村宅基地能強制執行嗎這一問題。
1、宅基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屋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對象
《查扣凍規定》第2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出於以人為本以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精神,在第5條中規定了保證生活必須及具有人身屬性等八種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未就不動產的所有制類型作除外規定。第23條確定了查封效力的連帶關係,查封地上建築物的效力及於該地上建築物適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反之亦然,但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的所有權分屬被執行人與他人的除外。
確定查封對象的權屬狀態,是作出查封宅基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先決條件。《土地管理法》第10條、第11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查扣凍規定》第2條規定,對於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人民法院應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因此,法院在作出查封裁定前,應向縣級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查詢宅基地使用權權屬登記、向宅基地所在的村民委員會核實使用情況;必要時還要調取權屬的相關證明材料。
對查封宅基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屋,法律未作特殊規定,因此適用於查封不動產期限、續封、輪後查封等一般規定。2008年國土資源部《土地登記辦法》規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人民法院提供的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報經人民政府批註後將查封情況在土地登記薄上加以記載。在查封期間不得辦理土地權利的變更登記或者土地抵押權、地役權登記。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百六十四條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條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2、宅基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屋可以變現處置
《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以上規定反映出立法者禁止宅基地使用權向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城鎮居民流轉的本意。
目前,我國的宅基地使用權是以申請審批為主的原始取得方式。法律貫徹“一户一宅”的原則,嚴格規定了申請宅基地的條件。農村村民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佈。公佈期滿無異議的,報經鄉(鎮)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審批。
農村宅基地能強制執行嗎這一問題通過上文的描述有了答案。雖然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不屬於個人,但是也算是個人財產的一部分,因此如果勝訴方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時候,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敗訴方的農村宅基地。其強制執行的過程以及需要進行的流程和其他強制執行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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