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搭建強拆程序是什麼?
違章建築的法定強拆程序是:立案審批、違建調查、限期拆除、強拆認定、強拆執行等,對於違章建築應當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拆除,如果拒不執行的可以按照上述程序執行強制程序。
第一步:發現違建。可以是執法機關自己發現,也可以有人或者單位舉報發現;
第二步:立案審批。執法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立案調查的,進行立案審批,該程序是內部程序;
第三步:調查是否有相關規劃手續,詢問當事人、製作詢問筆錄;
第四步:製作限期拆除決定書,並送達。若是未找到違建所有人則通過公告送達;
第五步:限拆期限屆滿未自行拆除的,等訴期6個月;
第六步:催告當事人履行拆除義務,催告期10個工作日;
第七步:執法機關製作強制拆除決定書並送達;
第八步:實施強制拆除前進行公告;
第九步:實施強制拆除
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有關建築的規劃和處理應當由政府的相關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來進行認定,如果該建築確實存在違章建設的情況,則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來執行強制拆除手續,具體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嚴格配合行政部門的執行程序,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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