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遷人如何運用信息公開的手段進行維權
被拆遷人如何運用信息公開的手段進行維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出台已經肯定了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或者是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主動向社會公眾公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可以主動向各級政府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該法是促進政府依法行政的立法,它賦予我國公民對政府的行政有廣泛的知情權,並具體規定了知情權的行使方式與救濟措施,無疑將成為公民維權方面的一把利器。在不規範的房屋拆遷的行政管理程序中,被拆遷人可以通過依法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渠道,儘可能規避暗箱操作現象,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首先,被徵地人、被拆遷人有權獲取有關征地、拆遷的政府信息。關於徵地、拆遷活動,《土地管理法》及《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都較為明確地規定了行政機關負有公告、公示的職責與義務,但實踐中,各地行政機關不行使或怠於行使這種職責與義務的情況較為普遍,或者與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組織共同製造公告與公示的假證,以此作為抗的理由。對於此種情形的克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無疑提供了明確的法律支撐------其第11條、第12條針對矛盾比較突出、公眾反映強烈的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等作出明確規定,要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主動予以重點公開。公開的方式包括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佈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的期限應該是有關征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等的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不過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除外。
其次,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3條的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的需要,可以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因此,一方面,在徵地、拆遷活動中,對應的各級人民政府有義務將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等政府信息主動、及時地向社會公開;另一方面,作為被徵地人或者被拆遷人,其有權利結合個案情形,向有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其三,被徵地人、被拆遷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有形式要求。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0條的規定: “被徵地人、被拆遷人若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如果申請人採用書面形式確實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的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以及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三個方面。在提交申請書的方式選擇上,可以是直接到行政機關遞交申請書,也可以選擇郵寄送達。關於後者,又存在着掛號信、特快專遞等具體方式。李三勇根據實踐經驗推薦選用特快專遞方式,理由在於:(1)在信封上面即有郵遞內容事項,且郵寄人一方保留有相同內容的底單,快遞公司也會出具相應的回執。一旦進入訴訟程序,可以有力地證明送達申請之事實。(2)若發生行政機關拒收之情形,快遞公司會作出拒收書面證明,該證明也將成為訴訟中的有利書證。
其四,行政機關對於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在法定期限內進行答覆。針對社會公眾的申請、查詢,《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4條規定了答覆期限:“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覆。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果需要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這一答覆期限的明確規定,為政府機構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的硬性條款,以期通過這一設置防止其拖延時間。如果出現行政機關未在法定期限內進行答覆的情形,被徵地人、被拆遷人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若其認為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受到侵害,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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