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強拆埋毀物品該怎麼賠償
一、違法強拆埋毀物品該怎麼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4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違法徵收財產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國家賠償法》第36條規定,違法徵收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完全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實踐中,出於對徵收中公共利益的考量,將被違法強拆的房屋恢復原狀是幾乎不可能實現的賠償主張。通常而言,被徵收人可能得到的,就是賠償金這一種方式。
二、強制拆遷規定
合法強拆分為“行政強拆”與“司法強拆”。行政強拆針對的是違章建築,司法強拆針對的是合法建築。
1.誰有權進行行政強拆——根據《城鄉規劃法》規定,有權進行行政強拆主體有鄉鎮人民政府或城管部門,在城市規劃區內的由城管部門進行強拆,不在城市規劃區內的由鄉鎮人民政府進行強拆。
2.誰有權申請法院司法強拆強拆——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土地管理法》規定,有權申請法院司法強拆的主體是市、縣級人民政府或縣級國土資源局。
行政強拆程序:
以書面形式催告當事人自行拆除——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自行拆除,且無正當理由的,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司法強拆程序:
1.國有土地上房屋: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當事人具有依法複議或訴訟的權利(複議期限60日,訴訟期限6個月)——到期後當事人既不復議也不訴訟,還不搬遷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集體土地上房屋:縣級國土部門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當事人具有依法複議或訴訟的權利到期後當事人既不復議也不訴訟,還不交出土地的(複議期限60日,訴訟期限6個月)——由縣級國土部門申請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不具有強拆主體資格,沒有履行法定強拆程序,強制拆除了被徵收人的房屋屬於違法強拆,我們可以依法來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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