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法院判定違法強拆的案件怎麼審理
一、請求法院判定違法強拆的案件怎麼審理?
1、開庭前準備階段。準備事項主要有:
(1)召開合議庭準備會議。
(2)傳喚、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3)公告。
2、出庭情況審查階段。審查的內容是:
(1)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
(2)由書記員宣佈法庭紀律。
(3)書記員宣佈:請訴訟參加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入席;請審判長、審判員(陪審員)入席。向審判長報告訴訟參與人到庭情況,説明法庭準備工作就緒,請審判長正式宣佈開庭。
(4)審判長宣佈開庭。
(5)宣佈案由、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審判長宣佈開庭後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可以提出迴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駁回迴避申請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對申請人的複議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
3、法庭調查階段。
4、法庭辯論階段。法庭辯論的順序是:先由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再由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然後雙方相互辯論。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應在原被告發言後再發言。
法庭辯論由審判長主持。當審判長認為應該查明的事實已辯論清楚,即可宣佈結束辯論。審判長在按順序徵詢原、被告的最後的意見後,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
5、合議庭評議階段。在評議時,合議庭成員可以平等地表明自己對案件的處理意見。合議庭成員意見不一致時,適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按多數意見作出裁決。評議過程製成評議筆錄,評議中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由合議庭全體成員簽名。
6、公開宣判階段。行政案件無論是否公開審理,都應當公開宣判。能夠當庭宣判的,由審判長在休庭結束,恢復開庭後當庭宣判,並在一定期日內向當事人發送判決書。不能當庭宣判需要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應當定期宣判。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當事人判決書。在宣讀裁決後,應告知當事人發送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行政賠償調解書)的時間及提起上訴的有關事項。
二、違法強拆的法律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
第二十三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或者行政強制拆遷執行人員違反本規程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警告;造成錯案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錯案責任;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拆遷人、接受委託的拆遷單位在實施拆遷中採用恐嚇、脅迫以及停水、停電、停止供氣、供熱等手段,強迫被拆遷人搬遷或者擅自組織強制拆遷的,由所在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並依法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房屋是被行政機關違法強拆的,也沒有必要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可以向拆遷主管單位投訴,如果被私人企業違法強拆,這一類強拆案件當中可能還涉及到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所以受害人應該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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