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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違法構築物強拆程序是怎麼樣的?

一、臨時違法構築物強拆程序是怎麼樣的?

臨時違法構築物強拆程序是怎麼樣的?

違章建築的法定強拆程序是:立案審批、違建調查、限期拆除、強拆認定、強拆執行等,對於違章建築應當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拆除,如果拒不執行的可以按照上述程序執行強制程序。

第一步:發現違建。可以是執法機關自己發現,也可以有人或者單位舉報發現;

第二步:立案審批。執法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立案調查的,進行立案審批,該程序是內部程序;

第三步:調查是否有相關規劃手續,詢問當事人、製作詢問筆錄;

第四步:製作限期拆除決定書,並送達。若是未找到違建所有人則通過公告送達;

第五步:限拆期限屆滿未自行拆除的,等訴期6個月;

第六步:催告當事人履行拆除義務,催告期10個工作日;

第七步:執法機關製作強制拆除決定書並送達;

第八步:實施強制拆除前進行公告;

第九步:實施強制拆除

二、強拆要滿足哪些條件?

強制拆遷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法定條件:

1、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法律後果一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執行。實踐中有些市、縣人民政府不守法,違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法院不能依法進入強制執行程序,進行強制拆遷。

2、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為前提

如果沒有補償決定,任何單位都不能採取強制拆遷。實踐中,可以強制拆遷的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簽訂了補償協議,不搬遷的;二是作了補償決定,既不搬遷又不按照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3、必須對被徵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房

沒有提供貨幣補償金額和專户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的不能強制拆遷。

4、徵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3)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的;

(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5)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6)超越職權;

(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綜合上面所説的,違建是可以被強拆的,但在強拆時也需要走合法的流程,同時還需要有法院下達的強拆相關文件,那麼此強拆就是可以獲得保護的,如果認定拆遷方所存在的強拆是屬於違法的,那麼就可以走法律的程序來進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