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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修高鐵強拆民房合法嗎

一、為了修高鐵強拆民房合法嗎?

為了修高鐵強拆民房合法嗎

為了修高鐵強拆民房是不合法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户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

二、徵地的法定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衞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綜上,為了修高鐵可以強行做出徵地決定,但拆遷單位不能以修高鐵為由,沒有任何合法的手續就對民房進行強拆。正常情況下當地政府部門應該就修高鐵徵地的這件事情提前出台相應的公告,在政府公告中應該寫清楚對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