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違法強拆的要件是什麼?
一、構成違法強拆的要件是什麼?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法院應當對下列三個要件進行審查:
1、申請人是否適格。
根據《徵收條例》規定,申請人應為“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其餘主體均無申請法院強拆的權利。
2、申請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該徵收補償決定是否尚在當事人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內,或者是否已被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根據《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與“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是並列關係。即,當此二者同時滿足時,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若被徵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則無權直接申請司法強拆。由此可見,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已成為司法強拆的阻卻性事由。
3、被申請人是否履行法定義務。
徵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是否屆滿,被徵收人是否存在不搬遷的事實。任何強制執行的前提均是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在司法強拆過程中,同樣需要具備這一事實要件。若被徵收人主動履行補償決定,則司法強拆即失去了事實基礎。
只有當上述三個條件均滿足的情況下,才能進行法定強拆。因此,只要不符合以上條件的強拆均是非法強拆。
政府要想進行強拆也不是不可以,不過此時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序來進行強制拆除,否則的話就會對被拆遷人構成侵權。而此時被拆遷人在遭遇強拆後,可以向上一級政府或主管部門申請進行行政複議。
二、遭遇強拆該怎麼辦
被拆遷人遭遇強拆可以提起行政複議:
(一)房屋徵收中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事項
從房屋徵收糾紛行政複議的原則來看,將其範圍限定在徵收管理機關或人民政府及其其他部門就徵收管理所作出的行政行為。在以往的城市房屋拆遷過程涉及許多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機關作出的建設項目審批、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認定拆遷單位的資格、安置辦法、裁決、強制執行等行政行為,當事人均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徵收條例》在國有土地房屋徵收過程的兩個環節中明確規定了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複議作為救濟途徑:一是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二是對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補償決定不服的。被徵收人對市、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二)行政複議申請的時限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利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是難免會遇到相關的房屋拆遷的情形的,此時我們一定是要及時的瞭解拆遷的規定的,以避免在拆遷的程序中不知道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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