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明確規定強拆犯法麼?
一、法律中明確規定強拆犯法麼?
法律中明確規定強拆犯法,只有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才能執行強制措施。而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在執行強制措施前,均需要提前告知被執行方有關權利和依據的法律條文。沒有通知就強拆肯定違法。
拆遷須先行通本當事人,在限定期限內自行拆除。強拆須進入司法程序後,依法按程序由法院主持強制執行。
二、如何進行合法的強拆程序
關於強制拆除的合法程序,目前相關的配套性規定尚不健全,依據城鄉規劃法、行政強制法等法律規定,其必經程序大體如下:
(一)城市規劃區內違建行政強制拆除程序:
違建認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程序----有關部門做出責令限期拆除處理決定----公告並送達----行政複議或訴訟---複議維持、訴訟敗訴或者不提起復議或者訴訟、又不自行拆除(三個月屆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作出強制執行決定---送達---行政複議或訴訟---複議維持或訴訟敗訴、催告(一般為10天)---強制拆除
(二)鄉、村莊規劃區內違建行政強制拆除程序:
違建認定---鄉、鎮政府作出責令限期拆除處理決定---公告並送達---行政複議或訴訟---複議維持、訴訟敗訴或者不提起復議或訴訟、又不自行拆除(三個月屆滿)----鄉、鎮政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送達---行政複議或訴訟---複議維持或訴訟敗訴、催告(一般為10天)---強制拆除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要想拆遷的話,必須要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手續。也就是需要履行法定的程序,否則的話肯定是會面臨着違法的,比如説被對方提起行政訴訟的,或者是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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