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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修路徵地補償標準有哪些

濟寧修路徵地補償標準

濟寧修路徵地補償標準有哪些

一、修路徵地年產值最低標準。

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參照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徵收等別。將全省劃分為四類地區。城市規劃區內耕地最低年產值標準為:

一類地區每畝1800元,

二類地區每畝1600元,

三類地區每畝1400元,

四類地區每畝1200元;

城市規劃區外耕地最低年產值標準全省均為每畝1000。設區的市政府可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作物產值,在上述最低標準的基礎上制定具體執行標準,並報省物價局、財政廳、國土資源廳備案。其他土地年產值最低標準參照同類地區耕地年產值標準執行。

二、合理確定徵地補償標準。

徵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標準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設區的市政府在合理確定年產值標準基礎上,按照長《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的倍數確定,補償倍數原則上不低於法定倍數的中限。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由設區的市政府制定,報省物價局、財政廳、國土資源廳同意後執行。各地在制定年產值和地上附着物補償標準時,要注意搞好與毗鄰地區的銜接。   在城市規劃區內徵用土地,各地要積極推行“區片綜合價”制度,合理確定不同區位的徵地綜合補償標準。

三、建立徵地補償聽證制度。

各地在制定徵地補償標準時,要按有關規定舉行聽證會,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徵地補償標準確定後,按規定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國家、省重點交通、水利等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徵用土地補償標,由省物價會同財政、國土資源等部門制定。徵地補償安置工作統一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國家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徵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執行。各地要在2004年12月底前確定並公佈年產值和地上附着物補償贊標準,在新標準出台前,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標準仍按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於調整徵用土地年產值和地面附着物補償標準的批覆》(魯價費發〔1999〕314號)規定執行。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法律規定,對於被徵用的土地進行相應的補償其中包括修路徵地。濟寧修路徵地補償標準是跟普通的徵地補償標準是一樣的。如果是個人或者是單位進行徵地的話,是要交税費的,這是由國土資源部的相關部門規定的,並由國土資源監督部門檢驗且收相應税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