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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的特徵表現為

留置權特徵:
1、留置權具有物權性;
2、留置權具有不可分性;
3、留置權具有從屬性。
留置權的實現方式:
1、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商通過折價使債權受償。規定債權人、債務人折價,主要是為了防止留置權人自行變價從中漁利現象的發生;
2、申請依法拍賣、變賣,從價款中受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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