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徵收土地補償標準是多少錢?
近年來,國家為了發展城市建設,有時需要大規模的徵收屬於公民使用的土地,徵收後需要按照既定的原則對被徵地者進行補償。由於我國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相差很大,所以各地徵地補償款額的多少也是不一樣的。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的是吉林省徵收土地補償標準是多少錢的相關信息。
根據《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條的規定,土地佔用補償標準如下:
第二十五條 徵用土地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
(一)城鎮及其郊區的菜田、工礦區的菜田、精養魚塘為該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九至十倍
(二)水田、園地和本條第(一)項規定以外的菜田,為該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九倍
(三)旱田,人工草場,為該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八倍
(四)林地、葦塘和人工草場以外的草地、精養魚塘以外的養殖水域,為該地鄰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五)其他土地,為該地鄰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至四倍。
第二十六條 徵用耕地以外的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予以一次性補償。
第二十七條 被徵用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按一個栽培期產值計算;能如期收穫的不予補償。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可以移植的,支付移植費用;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者作價收購。
被徵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補償標準,由雙方約定;約定不成的,由雙方認可的或者市(州)、縣(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認。
土地徵用前,市(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向被徵地單位發出擬徵地通知書,擬徵地通知書送達後,擬徵用土地上新栽種的農作物、樹木和新建的設施,不予補償;沒有按期徵地給被徵用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市(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補償。
徵用城市郊區菜地的,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不繳納耕地開墾費。
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主要用於所在城市新菜地開發建設。
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收取標準,按該地被佔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計算:長春市、吉林市為十二至十五倍;四平市、遼源市、通化市、白山市、白城市、松原市、延吉市為八至十二倍;其他縣(市)及工礦區為六至八倍。
佔用國有農、林、牧、漁場的國有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可以參照徵用土地相應標準補償。
根據以上信息,補償款是由土地的原用途來確定的,吉林省的徵地補償hi性“同地同價”、“同村同價”的原則,所以即使是在同一個省的補償額也是沒有確定的規定的。但各被徵用地的補償額都是跟被徵地的前幾年的平均年產值來確定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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