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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土地徵收政策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河北省土地徵收政策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河北省土地徵收政策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 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土地徵收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逐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十八條 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至十倍。

徵收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至八倍。

徵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倍至五倍。

第三十九條 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至六倍。

徵收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至六倍。

徵收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條依照本條例第三十八條和第三十九條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後,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再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下列限額:

(一)徵收耕地的,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二)徵收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不得超過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五倍。

第四十一條 徵收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按當季作物的產值計算。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四十二條 土地被徵收後應當核減所徵收土地的農業税、農業特產税和農產品定購任務。徵收時,未收穫當年作物的,當年核減;已收穫的,下年核減。

第四十三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外,建設項目使用國有未利用地的,除依法應當報國務院批准的外,其供地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四條 有償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的方式;沒有條件採取招標、拍賣方式的,可以採取協議方式。

以協議方式有償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以行政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建設單位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擬訂供地方案,逐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二、徵收集體土地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徵收: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衞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成片開發並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土地徵收的工作是非常繁瑣的,很多時候民眾只關注土地徵收過程當中的補償標準,可是,全河北省的土地徵收補償標準絕不可能是一樣的,徵收集體土地和徵收國有土地的補償標準,差別就比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