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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權限如何劃分

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土地徵收權限如何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