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被徵收的土地補償費包括哪幾部分,如何進行分配
一、我國農村被徵收的土地補償費包括哪幾部分?
根據我國的土地管理法規定,徵收土地,徵地單位應當支付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補償費三個部分,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根據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不同,補償費用也不相同。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農村被徵收的土地的補償費應該如何進行分配?
1.土地補償費是支付給行使土地所有權的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但被徵收的屬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又未能調整其他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農民繼續承包經營的,應當將不少於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徵地農民;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有條件將土地補償費如果是用於發展生產或者是解決幫助農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徵地農民同意後,統一安排使用。
2.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依照前款規定取得的土地補償費應當設立專户管理,用於發展生產、安排多餘勞動力以及被徵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土地補償費的使用管理辦法應當由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表決確定,收支情況至少每六個月公佈一次,接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監督。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侵佔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補償費。
3.安置補助費的支付分為:需要安置的人員由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的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三、徵收土地的審批權限是什麼?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永久基本農田;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2.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3.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徵地批准權限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徵地審批,超過徵地批准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徵地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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