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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挪用徵地補償款怎麼處罰?

一、公務員挪用徵地補償款怎麼處罰?

公務員挪用徵地補償款怎麼處罰?

公務員挪用徵地補償款的處罰是:以職務侵佔罪定罪處罰,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土地補償費歸農村經濟組織所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五條“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的規定,土地補償款在分配入村財務帳後,即成為村集體財產,此時,農村基層組織人員對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管理的性質應屬於自治或者經營事務,而非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公務的行為。

二、與貪污罪的區別

1、主體要件不同,這是職務侵佔罪和貪污罪最主要、最本質的區別。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無論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還是國有公司、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集體性質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私營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一切職工都可成為本罪的主體,貪污罪的主體則只限於國家工作人員,其中包括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為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等非國有單位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

2、犯罪行為不同,本罪是利用職務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的行為。而貪污罪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盜竊、騙取公共財物的行為。

3、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必須是自己職權範圍內或者是工作範圍內經營的本單位的財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財物,也可能是私有財物。而貪污罪則只能是公共財物。

4、情節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構成必須是侵佔公司、企業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數額較小的不構成犯罪。但法律對貪污罪沒有規定數額的限制。當然如果犯罪數額較小,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貪污行為不應認為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為死刑,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貪污罪一般以5000元作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起點,對不滿5000元、情節較重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公務員挪用徵地補償款顯然構成了違法犯罪行為,應當根據犯罪事實來認定,如果只是挪用了徵地補償款,在後期進行了補償,那麼就構成職務侵佔,利用職務的便利,侵佔了國家的財產,與貪污罪顯然是有不同的適用範圍和量刑標準的,具體情況應當由司法機關來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