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房屋如何依法徵收
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徵收要參照新頒佈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執行,徵收要合法必須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發佈徵收公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告知被徵收人被徵收的範圍,對徵收公告有異議的被徵收人可以要求舉行聽證會。
2、登記調查。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進行公佈。
3、製作房屋徵收決定
市、縣級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要進行社會風險性評估,徵收決定作出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但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4、擬定徵收補償方案。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政府進行審批,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
5、市縣級政府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修改方案後做出徵收決定,做出決定後及時公告。在做出決定前,還需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户存儲、專款專用。
6、簽訂補償協議。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簽訂補償協議。
7、落實補償後交付土地。以貨幣進行補償的,政府機關應當在落實被徵收人的補償後,才能要求被徵收人按期交付被徵收的房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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