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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集體土地被徵收房屋補償

法律2.98W
合肥集體土地被徵收房屋補償

徵地拆遷的補償標準不是固定的,沒有統一的計算標準,因為需要參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場價格、政策等,當然,確定補償數額還是和當事人協商確定最好,這樣不會因此產生補償糾紛。一般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佈。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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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房屋徵收補償標準

集體土地拆遷補償是在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過程中對居住房屋或者非居住房屋的價值評估後對該房屋合法拆除並給予房屋產權所有人一定補償被拆房用途和麪積,以房地產權證、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記載為準。
徵用土地公告時,被拆遷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建房建造完畢的,對新房予以補償,對應當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不予補償。徵用土地公告時,被拆遷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畢的,被拆遷人應當立即停止建房,具體補償金額可以由拆遷當事人協商議定。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可以予以適當補償。違章建築、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以及徵用土地公告後擅自進行房屋及其附屬物新建、改建、擴建的部分,均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