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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徵地拆遷魚塘補償標準有哪些內容

邢台徵地拆遷魚塘補償標準

邢台徵地拆遷魚塘補償標準有哪些內容

第四十一條 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用地單位必須支付土地補償費。

(一)土地補償費的標準:徵用集體所有耕地以及果園、葦塘、魚塘、藕塘按其年產值的四至六倍計算。徵用林地按當地中等耕地年產值的二至四倍計算。徵用其他非耕地,按當地中等耕地年產值的二至三倍計算;

(二)年產值的計算:耕地、葦塘、魚塘、藕塘按被徵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計算,果園按被徵地前四年平均年產值計算。價格按實際定購價和議價分別計算。秸稈按糧價的30%計算;

(三)被徵土地上的青苗、林木、果樹、房屋及其他設施等原有附着物補償標準,由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四)國有土地已有使用單位的,實行有償劃撥,其補償費標準由省轄市、縣和縣級市規定。

第四十二條 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用地單位除支付土地補償費外,還應支付安置補助費。

(一)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地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二)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

(三)每畝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特殊情況需要提高安置補助費時,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每畝被徵用土地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額,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四)徵用沒有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五)輸變電工程的鐵塔用地,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本條例規定的標準執行。電杆、測量標誌佔用耕地只付一次性的補償費,不辦理徵地手續。

第四十三條 地方公路及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徵用土地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四十四條 臨時佔地按該地年產值給予補償。影響一季補償一季,影響一年補償一年。佔用期滿,由用地單位負責恢復耕種條件,或按所需工作量支付整治費。

第四十五條 徵用城市郊區、工礦區、縣城城關的菜地,除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外,還應繳納每畝5000元以內的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

第四十六條 被徵地單位的土地被全部徵用,又不能異地安排所需耕地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將農業户口全部轉為非農業户口。

被徵地單位,一年收穫兩季人均耕地不足二分或一年收穫一季人均耕地不足三分,國家建設徵用耕地後,口糧不能自給的,由國家定量補差。

第四十七條 因國家建設徵用土地出現的多餘勞動力,由被徵地單位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發展農副業生產和興辦鄉(鎮)村企業等途徑加以安置;安置不完的,可以選送符合條件的人員到用地單位或其他單位就業,並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撥給吸收該勞動力的單位。

第四十八條 鄉(鎮)辦企業佔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可參照本條例徵地補償費標準,給被佔地單位以補償,並須妥善安置農民的生產和生活。

鄉(鎮)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支付補償費的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九條 依法報經批准佔用耕地建房的農村居民,應按年產值的二至三倍向集體支付一次性的土地使用費。

超過用地面積限額的,應限期退回。逾期不退的,由縣級土地管理部門按每年每平方米二至四元徵收土地使用費。

第五十條 農村個體或合夥企業佔用集體所有土地,每年應按照土地年產值的二至三倍向集體支付土地使用費。

第五十一條 國家建設徵用土地,劃撥國有土地,臨時佔地和鄉鎮企業用地,由縣以上土地管理部門統一承辦,用地單位應按規定向承辦機關繳納土地管理費。

徵收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當地的補償標準是一個參考標準,法律只規定了補償的最低額度。

人們的魚塘被徵收拆遷,政府提出相應補償是應當的。邢台徵地拆遷魚塘補償標準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按其年產值的四至六倍計算。當然光看以上的幾條的規定人們可能不太懂實際情況,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洛陽律師,讓他們來為你們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