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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徵地魚塘補償標準

對於徵用魚塘的補償標準,按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執行,可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結合當地的具體情況制定相關補償標準。

國家徵地魚塘補償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二十條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範圍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按照規定經國務院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地方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範圍制定在本地區執行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授權,按照地方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範圍制定在本地區執行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