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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財產保全房屋拆遷款怎麼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滅失或者毀損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該財產的替代物、賠償款。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查封、扣押、凍結該替代物、賠償款的裁定。

已經財產保全房屋拆遷款怎麼辦

此規定對查封效力是否具有追及效力採納了肯定説,即法院查封財產的效力及於該標的物的替代物或者賠償金。應當注意的是,條文規定的“賠償款”,一般包括依法取得或依合同約定取得兩種情形。房產拆遷補償款通常是房屋所有者將擁有的房產所有權轉讓給徵用單位,並同意由徵用單位拆除,而徵用單位相應支付的補償或賠償款項。故法院查封房產效力及於該查封房產的拆遷補償款,未經查封法院同意,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領取。

拆遷補償款是在徵用單位與被執行人達成房屋拆遷協議時,雙方確定因房屋拆除而給予的貨幣補償金額,通常是不當場支付,而是雙方約定某個時間點兑現,在此期間,拆遷補償款是一種可期待權益。

我國法律規定法院強制執行標的為行為或財產,當前執行實務中,財產已明確包括了被執行人所有或可支配或可期待財產,如執行程序中實行的預查封登記制度,是指在土地使用權、房屋尚未取得產權登記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作出查封裁定,在取得權屬登記時,轉為正式查封。預查封所針對的對象實際上是被執行人將要取得的財產,實際上查封的也是被執行人的預期權利。而對拆遷補償款進行凍結,是法院對權利人可期待權利預先採取的控制性措施,且法無明文禁止此種執行措施,故從法理上講,應當是允許的。

當然,法院在執行房產拆遷補償款中,應當先查明徵用單位與被執行人是否簽定拆遷協議,被執行人有無拆遷補償款的收入,以及被執行人個人具體收入金額。若被執行人名下的拆遷補償金額具體明確,拆遷補償款名義上歸被執行人所有,在房屋拆遷後或雙方約定的時間,將直接支付被執行人,則法院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有權對被執行人的該收入予以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