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4年後可要求財產重新分割嗎?
一、離婚4年後可要求財產重新分割嗎?
離婚4年後一般不能要求重新分割財產,在法律上規定了重新分隔財產的訴訟有效期是兩年,即如果超過兩年,司法機關可以不予受理。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離婚4年後一般不能要求重新分割財產,在法律上規定了重新分隔財產的訴訟有效期是兩年,即如果超過兩年,司法機關可以不予受理。離婚的財產糾紛及撫養權應當由雙方協商決定,無法協商決定的可以通過司法機關判決來解決糾紛。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離婚時財產分割應遵循的原則是什麼?
1.男女平等原則。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就是指在一方存在過錯的時候,離婚財產分割照顧無過錯方,及對無過錯方對分財產。此項原則根據地區的實際操作不同,沒有明確的定論。主要還是看法官是否認可此項分割標準。
根據法律規定,離婚訴訟案件的訴訟期限是有規定的,在做出司法判決後的兩年內必須做出上訴,否則就超過了訴訟期間,司法機關可以不予受理。需要注意的是,離婚時雙方應當就離婚財產分隔、子女撫養權分隔等情況做出明確的認定,避免以後出現矛盾和糾紛難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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