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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地補償費能否繼承

哪些集體土地的擁有者,可以將自己的份額保留給繼承人?可以由繼承人享受權益的理由是什麼呢?請大家閲讀下面的文章瞭解有關土地徵地補償的知識!

土地徵地補償費能否繼承

土地徵地補償

我們認為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在土地補償費分配前死亡的,才有補償費收益份額保留和繼承,在安置方案確定前死亡的成員不能保留補償費收益份額,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在補償費分配後死亡的也不發生份額保留的問題。

理由是:

1、在土地徵用前死亡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在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有關權利已經依法由其繼承人繼承,在土地徵用時的土地補償費分配權利應由其繼承人享有,死者本人不再有相關權利份額保留。

2、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在補償費分配前死亡的,因其在安置方案確定時具有成員資格,當時就開始享有分配權利,事後的補償費實際分配僅是權利的實現方式,公民生前合法擁有的權利應作為個人遺產繼承,因而應在分配時應保留其權利份額並由其繼承人繼承。

3、在安置補償方案確定時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並在補償費分配後死亡的人員,因其已經實際取得補償費,實現了分配權利,其取得的補償費自然計入個人財產由其繼承人人繼承,當然不存在權利份額保留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