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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侵佔找哪個部門

向當地的國土局投訴反映情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依照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辦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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