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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買社保的標準是什麼?

隨着社會的發展,國家為了農村能夠更好的發展,從而進行一些工程建設,有時候就要進行集體土地的徵收,在徵收的過程中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為了保障被徵地者的合法權益是要對土地的擁有者或拆遷户進行補償和購買社保保障人民的生活。下面是關於徵收土地買社保的標準補償政策我們一起來看看。

徵收土地買社保的標準是什麼?

一、相關規定

(1)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徵地補償有三大塊,即: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

(2)對於這三項費用的分配:安置補助費、青苗費是直接支付給被徵地人的,土地補償費給村集體。

(3)但給村集體的土地補償費也不是就歸集體所有、被徵地人一點都得不到了:土地補償費由村集體統一分配,具體如何分要經村民代表大會決定,但在分配時,或者是所有村民都有權平均分、然後由村裏給被徵地人另行調配土地;或者是多分配給被徵地人一些款項作為補償、而沒有被徵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給所徵地的土地補償費。

二、徵收土地買社保

目前,各地在建立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時作了兩個方面的劃分:

一是將被徵地農民分成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徵地農民和城市規劃區外的被徵地農民;

二是將被徵地農民按照年齡分成了三類:

(1)被徵地養老人員。不同的地方規定的年齡不同,有的地方是男滿55歲,女滿45歲,例如,上海市;有的是男滿60歲,女滿50歲,例如杭州市;

(2)被徵地勞動力。指年滿16歲以上至養老年齡的被徵地農民;

(3)被徵地未成年人。指16歲以下的被徵地農民。不同的地方將被徵地農民納入了不同的社會保障體系。

(1)有的是將行政區域內所有被徵地勞動力都納入了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而將被徵地養老人員排除在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之外,為其建立了獨立的養老辦法。例如,北京市。

(2)有的是將行政區域內的被徵地農民排除在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之外,為其建立了單獨的社會保險體系,稱為小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例如,上海市。

(3)有的是將城市規劃區內被徵地農民納入了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而將城市規劃區外的被徵地農民排除在外。例如,南昌市。

(4)有的是將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徵地農民也排除在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之外,為城市規劃區內外的被徵地農民建立了單獨的社會保障體系,社會保障資金專款專用,該保障體系也與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不同。例如,浙江省、江蘇省和黃山市。 通過分析各地為被徵地農民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可以得知,除了被納入城鎮社會保險體系或獨立的養老保障體系的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徵地養老人員、重新就業了的城市規劃區內外的被徵地勞動力的生活能夠獲得比較充分的保障之外,其他情形下的被徵地農民的生活很難獲得充分的保障。

一是與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徵地農民相比較,城市規劃區外的被徵地農民的生活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6年的《意見》是將城市規劃區內外的被徵地農民區別對待的,沒有要求地方政府將城市規劃區外的被徵地農民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或為其建立與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不同的獨立的社會保障體系。目前除了北京和上海等少數地區將城市規劃區外的被徵地農民納入了城鎮社會保障體系或為其建立了與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不同的獨立的社會保障體系之外,大部分地區都是將被徵地農民納入了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在現階段,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保障水平沒有城鎮社會保障體系或與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不同的獨立的社會保障體系的保障水平高,導致城市規劃區外的被徵地農民比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徵地農民獲得的收入要少,而城市規劃區外的被徵地農民失去土地以後,和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徵地農民所面臨的狀況是一樣的,只有通過出賣自己的勞動力或者開展工商經營活動,才能夠獲得養家餬口的收入,日常的生活完全商品化和市場化,必須通過市場購買自己的日常生活用品。這種狀況就導致城市規劃區外被徵地農民的生活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二是與重新就業了的被徵地勞動力相比較,不能就業的被徵地勞動力的生活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一般來講,只要被徵地勞動力能夠重新就業,生活就能夠有保障。問題恰恰出在這裏,由於外在的和自身的原因,許多被徵地農民無法就業。從外在的形勢來講,我國現階段的就業形勢非常嚴峻,供給大於需求,勞動力市場上的競爭非常激烈。在這種不利的局面下,從自身來講,被徵地勞動力普遍地缺乏文化知識,素質不高,沒有從事非農業生產的一技之長,沒有競爭力,如果再遇上年齡偏大或身體不好,就更沒有競爭力了。被徵地勞動力一旦不能就業,其自身的生活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根據各地的規定,被徵地勞動力只有在達到養老年齡以後才能領取養老金,在此之前只能領取一定期限的生活補助費,如,南京市和上海市規定的期限是2年,北京市規定的最長期限是5年,而且支付標準比較低,如南京市2005年的標準是每個月160元,北京市是按照最低工資支付,2007年的標準是每個月730元。另外,被徵地勞動力的負擔很重,很多人是上要養老,下要養小。收入少、負擔重導致不能就業的被徵地勞動力的生活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三是與被徵地養老人員和勞動力相比較,被徵地未成年人的生活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現階段,除了有些地方為16歲以下的被徵地未成年人安排了一定金額的一次性的生活補助費之外,所有的地方都沒有將他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為他們安排社會保障費用。這種安排忽視了被徵地未成年人的社會保障權,被徵地未成年人作為集體所有土地的共同所有人之一,在共同所有的土地被徵收,未來的生活來源喪失的情形下,應當和被徵地養老人員和勞動力一樣,也獲得一份社會保障費用。如果不為被徵地未成年人安排社會保障費用,其生活費用和教育費用等都將由承擔撫養義務的被徵地養老人員和勞動力來承擔,當承擔撫養義務的被徵地養老人員或勞動力自身的生活都很難獲得充分的保障時,被徵地未成年人的生活同樣將不能獲得充分的保障。

三、徵收土地補償標準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確單獨補償農村村民住宅。草案規定,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

2、先補償再徵地,土地法修正草案取消30倍上限。

3、明確徵地應按市場價格補償。根據草案,徵地補償不再按以往的土地產值為標準計算。土地補償標準既考慮原有用途年產值因素,又要綜合考慮土地區位、供求關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各類因素,特別是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因素。住房和地上附着住的補償,則應當遵循市場原則。最終補償目的要達到保證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長遠生計有保障的效果。

4、草案將補償內容由三項改為五項。在現行“土地補償、安置補助和青苗地上附着物補償”基礎上,把住宅從地上附着物中單列出來,並新加了社會保障的補償。

5、在住房保障方面。將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徵地農民提供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無法提供的按照市場價給予貨幣補償;城市規劃區外則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並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給予補償。

6、社保方面。將在補償資金中增加社保補貼資金,記入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户。

7、草案還對徵地程序作出原則性規定。必須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並明確,“補償資金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和實施徵地。

8、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是徵地補償制度改革第一步,草案已授權國務院就徵地補償安置制定具體辦法。依據現行《土地管理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直接交易,只能通過國家向農民徵地,成為國有土地後再轉入市場。失地農民往往無法正常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客觀上形成了政府與民爭利的局面。

9、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草案將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修改為: 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給予公平補償,保證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長遠生計有保障,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徵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被徵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與社會保障費用,農村村民住宅補償,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補償和青苗補償;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

10、未來,土地管理法還可能進行更多的修訂,改革後農民可稱為農村集體土地交易的主體,通過税收調節的方式,使部分土地收益成為地方財政收入。

綜上所述,關於徵收土地買社保的標準,不同的地方的標準都是不一樣的,為了保障人們的合法權益要合理的根據地方的經濟水平在合乎法律法規的規定下進行設定。

標籤:社保 土地 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