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徵地拆遷 > 土地承包

土地承包合同無效情形有哪些,該怎麼處理?

目前中國存在着很多承包土地的現象,而為了承包者與土地所有者雙方的利益考慮,土地承包之前會簽訂一份土地承包合同,此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作為解決以後的土地糾紛的依據之一。那麼各位知道什麼樣的合同是有效地嗎?本站小編在本文中為大家介紹土地承包合同無效情形的種類及處理方法。

土地承包合同無效情形有哪些,該怎麼處理?

一、無效合同的概念

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社會公共利益,被確認為無效。可見,無效合同是已經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無效合同自始無效,合同一旦被確認無效,就產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時起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以後也不能轉化為有效合同。無論當事人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完畢,都不能改變合同無效的狀態。 無效合同是當然無效。由於無效合同是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因而它為法律上的當然無效,即其無效,無須當事人主張即產生無效的法律後果。

二、土地承包合同的無效情形

無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是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合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下合同屬於無效的土地承包合同: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土地承包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般屬於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但是如果還損害了國家利益,則屬於無效合同。

(2) 惡意串通,損害國愛、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4)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5) 違反了不得收回、調整承包地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三、土地承包合同無效怎麼處理?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效力之爭,主要是爭議承包合同的簽訂是否經過民主議定,即是否按照土地管理法、村民組織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集體經濟組織在對外發包土地時,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未經此程序則合同無效。

對於無效合同法律後果的處理,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已做了規定,即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具體處理時應注意的是,在判決互相返還時,不能只判決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土地返還給發包方,還應處理好屬於承包人的財產。

由於承包合同的特殊性,除生產工具可移動性的東西承包人可自行帶走外,對處於生長期的作物具有不可移動的特點,還有與發展生產有關的基礎設施如灌溉用的水井,進入承包地修建的道路、電路、方便承包人開發居住的房屋等均屬不能移運的附着物,應作價補償。

如果一方有損失,則應根據引起合同無效的過錯責任大小來承擔賠償責任。發包方不能利用無效合同獲得被返還土地的同時,而無償獲得所有權屬於承包人的地上附着物。

以上就是小編對於土地承包合同無效情形有哪些,該怎麼處理這個問題回答的總結。簡單的説,具有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等內容的土地承包合同都是無效,對於這種合同,受害者可以選擇上訴來解決問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