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徵地補償歸誰?
一、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徵地補償歸誰?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承包地被依法徵用的,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轉讓後,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關係,受讓方與發包方形成新的承包關係,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主體發生變更,受讓方成為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享有該部分土地補償費。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標準
由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價值是土地所有權價值的一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徵地補償標準應當與土地所有權遵循同樣的原則,以實現對所有權人和用益物權人的公平保護。目前,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補償採用區片綜合價或者年產值標準,今後則由省級政府根據當地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等綜合因素確定。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徵地補償標準宜由地方政府在綜合評估投入成本、運營成本、預期收益等多項要素的基礎上,核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土地所有權中所佔的比重,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和所有人按核定比例分別受償,承包人如已獲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該利益應在核定比例內扣除。按照權重比例方式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徵地補償標準,具有便捷、高效等優勢,有助於公平保護土地所有權人和承包經營權人的財產權益,也利於維護農村社會的穩定。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程序
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獨立徵收補償,需要有相應的程序規定來保證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補償權利。實施徵地時,徵地機關應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受償主體地位,就徵地補償標準充分聽取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意見,並告知徵地方案及補償安置方案的具體內容。徵地機關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達成補償協議的,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已登記的,登記機關注銷登記;未經登記的,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解除承包合同協議。徵收機關應當在擬被徵收的承包地所在的村(組)、鄉(鎮)公告土地承包經營權徵收補償方案,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在公告規定時間內,持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補償登記手續。
在土地承包經營權補償費的支付上,宜採取徵地機關直接支付給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方式,而不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分配或者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轉交。因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徵地補償是國家與承包經營人之間直接的法律關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是這一法律關係的當事人,無權決定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比例,而直接支付補償費的方式也可以避免出現截留、挪用等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合法權益的現象。
以上就是關於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徵地補償歸誰的情況的介紹了。從上文可知,因為根據法律規定承包方取得發包方的同意並且符合轉讓條件對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進行轉讓後,此時出現了徵地情況時,受讓方即新的承包方是可以享受到徵地補償的,而關於補償費的標準問題就依照各個地方的標準進行執行就行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韶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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