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土地使用期限是多久?
一、臨時土地使用期限是多久?
臨時用地是指工程建設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在施工或者勘查完畢後不再需要使用的國有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因臨時建築或其他設施而使用的土地。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二、臨時用地的條件有哪些?
1、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集體土地的;
2、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和未利用地從事養殖業,不建設永久性建築物的;
3、在城市因建設工程施工、堆料和其他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
4、佔用土地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的,或者臨時佔用非耕地建磚瓦窯的;
5、其他符合規定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臨時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和構築物,時間不得超過兩年,期滿確需繼續使用的,應當重新辦理臨時用地審批。
三、普通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1、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説的商品房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2、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説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等公益事業性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綜上所述,工程建設方在組織工程施工過程中,可能會臨時佔用農村土地,用來放置工程機械設備或者搭建臨時住所。臨時用地的年限不得超過兩年,如果到期工程還沒有結束需要繼續佔用的,建設方需要再辦理審批手續。臨時佔用土地不得建設永久性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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