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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土地使用證如何公證?

一、繼承土地使用證如何公證?

繼承土地使用證如何公證?

根據《民法典》,辦理繼承公證必須:

①所有法定繼承人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並提交身份證、户口簿原件;

②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或提交住所地公證處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原件;

③被繼承人(您父親)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户口註銷單》原件;

④遺產若為房屋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與《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⑤繼承按遺產總額2%收費;

⑥親屬證明由被繼承人(死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構成,可由被繼承人(您父親)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員會出具並由鄉(鎮)人民政府簽署“以上情況屬實”並加蓋印章(原件)。

在辦理繼承公證時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1)註銷的户口;

(2)醫院的死亡證明書或火化證明。

2、被繼承人單位證明。

證明內容:

(1)被繼承人的姓名、姓別、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點、死亡原因、生前住址;

(2)被繼承人的父母生存狀況(後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註明死亡日期);

(3)被繼承人的配偶狀況(註明是否原配);

(4)被繼承人的生子女(包括已死亡子女的死亡日期、其配偶和子女);

(5)被繼承人的養子女、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

3、要繼承的財產權利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書、存款憑證、股票帳户及證券公司出具的股票明細單、債券憑證、專利權證書等)。

4、被繼承人的遺囑公證書。

5、全部繼承人均攜帶户口、身份證到公證處。

6、要放棄繼承權的人必須本人到公證處。在外地的,在當地公證處辦理“棄權聲明書”公證;

在國外的,在駐在國的中國大使館辦理“棄權聲明書”公證。

7、被繼承人的檔案複印件(單位蓋核對章、密封)。

8、公證員審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如何辦理農村房產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明確規定公民所有的房屋可以作為遺產,法律對於繼承人繼承農村房屋無限制,故農村宅基地上建設的房屋可以由城市户口的繼承人繼承。實踐中,公證書確認城市户口的繼承人繼承農村房屋亦為房屋主管部門變更登記所接受。

辦理農村房產繼承通過以下兩種方式:

一種是繼承人之間對遺產繼承權及繼承份額存在爭議,無法協商解決的。可以繼承糾紛向法院起訴,根據法院民事調解書或判決書來辦理房屋繼承及變更土地使用權人。

另一種是繼承人之間對遺產繼承權及繼承份額協商一致,繼承人應當共同到不動產(房屋)所在地公證機構辦理繼承公證。

我國的所有土地都是屬於國家所有的,那麼公民也是可以按照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並辦理土地使用登記,同時在辦理土地使用證時也是需要按照土地的實際情況以及當地的經濟水平來計算,如果在辦理土地使用税時出現偷税漏税情況後,也是會受到司法部門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