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將土地使用權給子公司要交哪些税?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一、母公司將土地使用權給子公司要交哪些税?
母公司將土地使用權給子公司要交的税種有增值税、企業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税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規定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間,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賬面淨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或資產,母公司沒有獲得任何股權或非股權支付。
二、具體內容
1、增值税
税收政策
《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税[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第(二)項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小編提示
1. 母公司A向其子公司B無償劃轉土地使用權屬於增值税的納税範圍,需要視同銷售需要繳納增值税。
2. 母公司視同銷售的銷售額按以下方法確定:
(1)按照納税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2)按照其他納税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3)按照組成計税價格確定。組成計税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税價格=成本×(1 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税務總局確定。
2、企業所得税
税收政策
《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税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税[2014]109號)(以下簡稱“《通知》”或“109號文”)“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淨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税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後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税務處理:
1.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
2.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税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賬面淨值確定。
3.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原賬面淨值計算折舊扣除。”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税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規定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間,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賬面淨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或資產,母公司沒有獲得任何股權或非股權支付。母公司按衝減實收資本(包括資本公積,下同)處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資處理。
根據法律規定,在進行土地使用權的轉移時,應當收取相關的税費,其主要原因在於這其中已經形成了正常的商業行為,其中受讓方的資產得到了增加,在税種上顯然是應當交納增值税和企業所得税的,公司企業應當主動向税務機關申報相關税種,避免出現偷税漏税的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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