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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土地承包糾紛審理法律依據

法律1.76W
試論土地承包糾紛審理法律依據

關於徵地拆遷的政策法規還是非常多的,在實踐中徵地拆遷的政策法規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不管是在解決徵地拆遷糾紛還是協商確定補償標準,都是一個重要的參考依據,所以,瞭解最新政策法規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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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內部土地承包權糾紛的處理的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4條規定,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承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2002年8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下簡稱《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這裏明確規定了林地承包經營權的可繼承性。

《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的,其應得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進一步明確: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者接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

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簡稱農業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的,該承包人的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物權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所以當
承包人在承包期間死亡後,承包權理所當然地成為遺產,成為繼承的標的。繼承人是可以繼承承包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