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徵地拆遷 > 土地承包

關於申請土地使用權的貸款有什麼規定?

一、關於申請土地使用權貸款的規定

關於申請土地使用權的貸款有什麼規定?

土地使用權抵押除了具有一般財產抵押權的法律特徵,如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以清償債務為目的,具有不可分性、附屬性以外,還具有其特有的法律特徵。

1、用於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通過有償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權,並且是已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

2、土地使用權抵押設定本身並不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即土地使用權抵押後,土地使用者可繼續對土地進行佔有、收益,只有在債務不能履行時,抵押權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處分土地使用權,此時土地使用權才發生轉移。

3、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抵押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抵押,也就是説,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必須同時抵押。

4、土地使用權抵押不得違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5、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抵押後,並不喪失轉讓權,但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應告知抵押權人。

二、如何申請土地使用權貸款

(一) 抵押登記應當以土地使用權登記為前提

經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其他類型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二) 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村企業集體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記之日起生效

未經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土地抵押權不受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亦不能作為抵押財產進行處置。

辦 理抵押登記應當符合下列程序:

1、集體土地所有者出具同意抵押的證明;

2、對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進行地價評估;

3、確認土地估價結果;

4、抵押雙方簽訂抵押合同;

5、申請抵押登記;

6、審核、登記;

7、核發抵押證明書。

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有哪些

(一)出讓土地的權源依據

《土地登記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依法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在付清全部國有土地出讓價款後,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可以看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憑證是土地登記的權源依據。

(二)國有劃撥土地的權源依據

《土地登記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依法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是土地登記的權源依據。

(三)集體建設用地的權源依據

《土地登記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依法使用本集體土地進行建設的,當事人應當持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是權源依據。

日常生活中房屋、車輛都是可以抵押貸款的,土地使用權其實也可用來貸款。關於申請土地使用權貸款,首先要按照法規取得土地使用權。申請貸款時需要辦理抵押登記,經過七個步驟後可獲得資格。抵押土地使用權只抵押權利,土地的實際使用仍可繼續。建議給附着物上保險以保障自身權益,另外也要注意土地類型能否直接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