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意見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意見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意見:強化各級政府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工作中的監督責任,進一步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嚴格執行國家土地供地政策,進一步搞好土地收購儲備制度建設,切實加強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各級政府定期通報工作進展情況,共同研究解決土地出讓監管中的問題,確保土地出讓工作規範有序進行。具體如下:
一、強化各級政府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工作中的監督責任
(一)實行政府監管責任制。各級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監管工作,要全程監督管理轄區內土地開發利用,切實保障土地出讓依法規範進行。要實行包保責任制,妥善解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中出現的問題。上一級人民政府要與下一級人民政府簽訂目標責任書,在績效考核過程中,實行土地出讓違法違規一票否決。
(二)建立政府土地出讓工作聯席會議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監管,涉及國土資源、監察、規劃、財政、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等多個職能部門。市、縣政府要建立土地出讓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理順各部門工作關係,做好工作銜接,完善工作程序,定期通報工作進展情況,共同研究解決土地出讓監管中的問題,確保土地出讓工作規範有序進行。
二、進一步規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
(三)依法履行政府壟斷土地一級市場的職責。政府高度壟斷土地一級市場,是建立和規範土地市場秩序,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流失的需要。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建設用地,要實行政府統一規劃、統一徵用、統一儲備、統一開發、統一配置、統一管理。在以出讓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過程中,要嚴格按照《國土資源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發佈〈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本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86號)要求,規範國有土地出讓行為,積極督促用地者嚴格履行合同。
(四)進一步搞好土地收購儲備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土地收購儲備制度,是實行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制度保障和前提條件。各市、縣要按照《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77號)的要求,進一步完善土地收購儲備制度。國土資源、財政及人民銀行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相配合,保證土地儲備工作順利開展。要適當增加財政用於土地收購儲備資金的投入比例,儘可能挖掘資金潛力用於國有土地收購儲備和儲備土地的開發整理,使儲備的土地在供應前符合建設條件。
(五)嚴格執行國家供地政策。各地要嚴格按照《劃撥用地目錄》、《禁止用地目錄》、《限制用地目錄》以及工業和工程項目用地指標,依法依規供地。對不符合劃撥用地範圍的建設項目,要以出讓等有償供應方式供地。嚴禁混淆劃撥和出讓供地政策界限,防止擅自擴大劃撥用地範圍。繼續貫徹執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55號)和其他規定,嚴格規範劃撥土地使用權入市管理。
(六)切實加強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要認真貫徹落實《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39號令)等政策規定,嚴格執行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除採礦用地外,工業用地及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一律實行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棚户區改造中除回遷房和公共設施、公益設施外,一律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地;經濟適用住房及保障性住房用地,可以劃撥供地,但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地產轉讓時,必須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土地是國家所有,他的調配和使用要服從國家的安排,遵循政府統一規劃、統一徵用、統一儲備、統一開發、統一配置、統一管理的原則,退耕還林,更好的利用每一平米土地的價值,讓土地循環利用造福後世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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