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二審開庭多久審結?
一、合同糾紛二審開庭多久審結?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在我國的民事訴訟程序中,如果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此時我國的人民法院在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時,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如果是超過了審理期限仍然沒審理完畢的,此時就屬於法院違法。
二、民事訴訟第二審的流程是什麼?
1、立案
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證據交換;上訴的裁定或者判決,又告訴庭審查後直接進行裁決。
2、開庭(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
(1)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6)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
維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7)宣判。
3、執行
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或者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申請再審。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在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
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適用的程序不同,案件的審限也是不同的,但是案件的審理期限經過批准之後可以延長,因為民事案件的複雜情況是不同的,在合同糾紛中,對於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對於二審生效判決不服的可以啟動審判監督的再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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