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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若干規定的形式要求?

城鎮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可能出現經營管理不善、業務轉型等方面原因,使得企業決定將廠房、設備、包括土地使用權等一併轉讓給他人,那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也是一樣,如果承包人由於經營不善、轉換經營行業或其他原因,要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轉讓可以採取哪些方式,海南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若干規定的轉讓形式要求是怎樣的呢?

海南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若干規定的形式要求?

規範農村土地流轉形式。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土地流轉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農户採取轉讓方式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等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採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指導和幫助當事人向市、縣人民政府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農户可以書面委託發包方流轉其承包地。委託要出具書面授權委託書,載明代理事項、代理權限、期間等,並有委託人的簽名或蓋章。發包方接受農户委託後,要依法代理,不得超越農户授權,損害農民利益。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書面承包合同,合同最長期限為30年,確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應當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

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政府批准。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後,再簽訂承包合同。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可以依法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轉。

綜上所述,關於海南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若干規定中轉讓形式的要求,包括轉包、出租等多種方式,只要轉讓期限超過一年的均應簽訂轉讓協議,並向發包方和縣以上人民政府登記備案,否則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方,如果要轉讓到本村集體組織以外,需要經過至少三分之二的村民或代表同意,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批方可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