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的土地使用權入股合法嗎?
在我國土地所有權是屬於國家或者集體所有,城市土地屬於絕對國家享有土地所有權,對私人而言享有的則是土地使用權。根據民法總則規定,權利在法律有規定的情況下也是可以成為物權的客體的。那麼土地使用權能否被當做物權,租賃的土地使用權入股合法嗎?
一、租賃的土地使用權入股是否合法
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是可以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的,所以用土地的使用權入股是合法的,不違法公司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條件
1、土地的出資是使用權的出資,而不是所有權的出資。在中國,土地是一種十分特殊的財產,土地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是公有制的基礎,只有國家和集體組織才能作為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因此,任何企業或公司對土地的佔有都不是所有者的佔有,而是使用者的佔有,企業或公司對土地享有的權利是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當企業以土地出資的時候,所出資的標的是土地的使用權而不是土地的所有權。
2、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只能是國有土地的使用權,而不能是集體土地的使用權。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實質上就是使用權從出資者向公司的轉讓,而依據現行法律的規定,能夠作為財產權進行轉讓的只是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因此,如果集體組織欲以集體所有的土地對外投資,則必須首先將集體土地通過國家徵用的途徑變為國有土地,再從國家手裏通過土地出讓的方式獲得國有土地的使用權,然後,才能進行有效的投資。
3、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只能是出讓土地的使用權,而不能是劃撥土地的使用權。在中國,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分為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出讓土地使用權,前者為各種社會組織基於其特定的社會職能從國家那裏無償取得,後者則是以向國家交納土地出讓金的方式而有償取得。以土地使用權出資,是土地使用者營利性的投資行為,因而只能以有償取得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資,劃撥土地的使用權只能由原使用人自己使用,而不能用於對外投資。
三、如何確定出讓土地使用權底價
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底價的實質是土地出讓底價,即土地招標、拍賣時政府確定的招標、拍賣土地的最低控制價格,亦稱標底或底標價格。是擬出讓土地政府所能接受的最低控制價格;主要根據土地出讓年限、用途、地產市場行情、政府產業政策、開發商競投心態等確定的待出讓宗地的地價;它是政府招標、拍賣土地使用權時最重要的參考價格。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底價是由政府內部掌握,嚴格保密的。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底價的確定是否恰當,直接關係到土地招標、拍賣能否順利進行。政府制定招標、拍賣底價時,應充分考慮開發商利益和政府的產業政策。
在我國,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底價具有以下特點:
1、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底價是政府出讓具體地塊的最低控制價格,是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談判時最重要的參考價格。
由於政府壟斷了土地供應量,土地供應量大小和供應價格高低是作為政府調節市場的一種手段,為了進行有效的調控,底價必須由政府確定。
2、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的底價應依據評估地價確定。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的標的價款巨大,由於土地市場的特殊性,土地價格一般人難以判別,為避免政府收益受損,瞭解土地正常價格,必須由專門的評估師進行土地評估。
3、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由政府確定。
招標拍賣底價與一般評估地價既有聯繫又有區別,評估地價是由估價人員依據對土地市場的判斷,出具的待估宗地可能的公開市場價格,招標、拍賣、掛牌底價則是由政府根據土地評估結果,充分考慮政府產業政策和地價政策等因素綜合確定。
我國公司法做了明文規定,租賃的土地使用權入股,其性質只能是以出讓方式取得國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才能合法作價入股,不能是劃撥方式也不能是集體土地,這點很重要。另外,土地使用權通過招標或者拍賣確定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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